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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1-05

新发布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34条新规,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到清理、废止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相应规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可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

  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制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继续执行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需要废止或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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